教政法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我部对存在已过时效、已被新规定所取代、不适应管理要求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情况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宣布废止以下规章、文件: 1.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 2.国家教委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教基[1994]1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1999]11号) 4.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 5.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 6.经商公安部同意,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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